广州医科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日常工作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整理的学校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学校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四)学校分管保密工作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各部门共同形成的学校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部门对所发布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统一报学校办公室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统一报学校办公室;办公室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办公室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